近日,香港地區連續發生了罷課學生在“學聯”和“學民思潮”操控下暴力衝擊特區首長、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的違法事件。據媒體稱,現場“情況一度極其混亂”。可以看到,香港地區有人打著“爭民主”旗號進行的特區首長產生方式之爭,正在接近事件性質演變的拐點,反華勢力內勾外聯爭奪特區管轄權的圖謀更加赤裸。發生這種損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件,任何主權國家都不可能無限容忍,通常都會依照法律以強制力量進行干預,並且會根據事態大小決定介入方式。
  以武裝力量介入國家行政管理,確保憲法得以執行,是現代國家的通行做法。當今許多國家都有這種準軍事的警察部隊,主要擔負警戒重要目標、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憲兵憲兵,憲法之兵。”只要有憲法法律的授權,在發生騷亂、暴亂等緊急事態時,這支武裝力量均會參加一線處置,彌補普通警察力量的不足。正是因為警憲部隊作用重大,歐盟還專門組建了多國聯合憲兵部隊,專門擔負跨境安保維穩任務,在許多政局動蕩地區為恢復當地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我國《憲法》、《國防法》和《人民武裝警察法》的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就是一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武裝力量,負有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亂犯罪、恐怖襲擊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職責。武警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接受全國法律的調整。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由特區《基本法》予以保障,但如果形勢發展變化,需要武警部隊在特別行政區執行相關安全保衛任務時,並不會遇到任何法律障礙。
  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不是特區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賦予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在處理中央和特區關係上,中央政府具有不可取代的主導權,否則恢復行使主權和治權就是一句空話。因此,《基本法》不但保留了反顛覆條款,還明確規定,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並授權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很明顯,在必要時刻,武警部隊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在香港地區遂行平息騷亂、恢復社會秩序等安全保衛任務,合理、合法。
  毋庸置疑,香港特區警政部門是一支非常高效的執法力量,面對鬧事人群肆無忌憚的日益擾攘,表現了高度的專業素養。然而一旦事態有變,香港警隊恐難心有力從,而此時,如果得到武警部隊的支援,香港社會早日恢復穩定就有了更為可靠的保障。▲(作者是武警政治學院副教授)
(編輯:SN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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